在企业经营过程中,财税问题一直是重中之重。一个小小的疏忽全国前三配资公司,可能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麻烦。本文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,来深入剖析一下其中涉及的税务知识点,尤其是大家普遍关心的税收滞纳金问题。
一、案例回顾
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。这一查,还真发现了大问题。该公司接受了来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、(北京)商贸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其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25份,(北京)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,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,总共27份发票。这些发票金额总计2846176.61元,税额总计485213.39元,价税合计3331390元,开票时间在2012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。
而让人震惊的是,这27份发票已被定性为虚开。大家都知道,虚开发票在税务领域那可是严重的违规行为。对于这家科技公司来说,后果就是这些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,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该公司在2018年5月14日申报2018年4月增值税时,虽然将(北京)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468214.84元进行了转出,但是却未补缴增值税滞纳金、附加税(费)及其滞纳金。
税务机关经过检查后,做出了一系列处理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该公司取得的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额未超过10万元,已超过三年追征期,不再追缴这份发票涉及的税款。
但对于其他未超追征期的情况,税务机关进行了追缴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等相关规定,该公司应补缴2014-2016年多个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防洪工程维护费;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,还需调增2014-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,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。
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及相关通知规定,对追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,对企业转出进项税额468214.84元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加收滞纳金248166.17元 。不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收取的滞纳金不应超过对应的当期税款。税务机关限该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,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,逾期将强制执行。若公司对纳税有争议,需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,再申请行政复议。这一系列处理决定,让该公司陷入了不小的财务困境。
二、案件涉税知识点分析
(一)收到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,有什么后果?
发票在企业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。一旦企业收到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,首先全国前三配资公司,就像案例中的公司一样,这些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来抵扣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。这意味着企业原本以为可以少交的那部分增值税,现在不仅不能少交,还可能因为之前错误抵扣而需要补缴。
其次,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,虚开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。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成本费用的扣除需要合法有效的凭证,虚开发票显然不符合要求。这样一来,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,需要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。例如在这个案例中,该公司就因为这 26 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需要调增2014年-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,从而补缴大量的企业所得税。
不仅如此,收到虚开发票的企业还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,比如罚款等。情节严重的,相关责任人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所以,企业在日常经营中,一定要严格把控发票的来源,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。
(二)超过追征期不再追缴,那追征期是多久?
在税收征管中,追征期是一个很关键的概念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因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,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、滞纳金;有特殊情况的,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。对偷税、抗税、骗税的,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,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。
在本次案例中,该公司取得的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,累计税额未超过10万元,由于已超过三年追征期,税务机关不再追缴这份发票涉及的税款。这体现了税收征管中追征期规定的实际应用。企业在处理税务问题时,也需要了解追征期的相关规定,对于一些可能存在争议的税务事项,如果超过了追征期,税务机关一般就不能再进行追征了。
(三)加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这就意味着,只要企业没有按时缴纳税款,就会产生滞纳金,而且是按日计算。
比如说,企业有10万元的税款未按时缴纳,滞纳了30天,那么滞纳金100000×0.05%×30=1500元。在案例中的这家科技公司,就因为未按时缴纳补缴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防洪工程维护费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费,需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,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。所以,企业一定要重视按时纳税,避免因滞纳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三、税收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税款本身?
(一)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身的理由
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来看,“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” 。按照这个规定,税收滞纳金作为一种滞纳金形式,其数额似乎不应超过税款本身。而且从常理来讲,如果滞纳金可以无限制地超过税款,对于一些企业来说,可能会导致负担过重,尤其是一些长期拖欠税款的企业,最终可能面临天文数字般的滞纳金,这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可能会造成毁灭性打击。
(二)滞纳金能超过税款本身的理由
然而,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,也有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身。一方面,税务总局以及深圳、内蒙古、湖北、黑龙江、河南等多地税务局的答复基本认为,税收滞纳金属于税收征收行为,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“加处罚款及滞纳金”行为。而且税收征管法属于特殊法,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,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,税收滞纳金应遵循税收征管法的规定。在税收征管法中,并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。
另一方面,税收滞纳金的产生是因为纳税人未能及时、全额缴纳税款,它具有一定的利息属性。如果允许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,可能会导致一种不良现象,即企业觉得欠得越久,经济上越划算,从而故意拖欠税款。比如,一些企业可能会算计着即使滞纳金一直累加,只要不超过税款本金,就拖着不缴税,这显然不利于税收征管秩序的维护。
(三)实务中主流观点
在实务中,目前从税务总局到诸多地方税务局的口径来看,主流观点是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身。大多数情况下,当纳税人发生滞纳金超过税款的情形时,税务机关会按照征管法规定,无上限地加收滞纳金。当然,在司法实践中,也有一些法院会依据行政强制法进行判决,认为超过本金的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违法,应予撤销。但翻看近几年的判决书会发现,越来越多的法院选择支持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这一结论。所以,企业在面对税收滞纳金问题时,不能简单地认为滞纳金不会超过税款本身,还是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,按时缴纳税款,避免陷入滞纳金的“大坑”。
税收问题与企业的经营息息相关全国前三配资公司,一个小小的发票问题,可能就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税务处理。企业在日常经营中,一定要加强财税管理,重视税务合规,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,避免因税务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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